德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情况及限制措施

2006-12-19      

    一、    商业与贸易

    贸易是德国对外开放最早的服务行业,外国企业享受国民待遇,在德经营外贸进出口一般不需审批。外资企业在德投资实行登记制度,首先到该投资地区的地方法院进行商业注册,之后去地方政府(工商局)进行工商注册,公司即告成立。德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性措施,但以下几点应引起注意:

    (一)如果拟投资于药品、武器、动力燃油及某些有毒物品等的贸易,需要经济主管部门(联邦经济与技术部及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批。

    (二)如果拟投资于批发、零售业,建立大型零售或批发市场,根据“建筑使用法规”(Baunutzungs-verordung),当地的建筑局将对建筑方案进行审批,审批的标准包括以下因素:建筑计划、开发费用、对环境的影响等。另外,新成立的商场不得损害市内已有零售企业的利益,对其形成排挤性竞争。

    (三)为保证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颁布实施一系列法律,对变相压价的无序竞争进行限制。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折扣法”(Rabatt-gesetz)、“赠品法”(Zugabeverordung)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企业不得做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广告宣传,赠品法和折扣法规定,不可赠送顾客太多的礼物,变相降价。同时,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况可给予折扣:最终用户现金付款,最多可获得3%的折扣;一次性采购金额高,可给予通行的数量折扣(Mengennachlass);公司员工折扣(Personalnachlass)。

    (四)通过“商场营业时间法”对零售和批发企业的营业时间进行限定。该法律规定,除火车站、机场、加油站等场所的商店外,其余商场只能在法定时间营业。


    外国公司在德成立的企业以生产型为主,专业外贸公司不多。这些生产企业均设有国际部或采购部,负责进出口事务。德国的零售、批发市场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体系,且封闭性较强,外国企业很难进入。此外,由于营业时间的限制以及人员、税务等各项费用太高,导致平均利润率很低,不足3%,外国企业在投资于该领域时都相当谨慎。

    二、    电信业

    市场开放的进程及现状

    德国对电信业的市场开放是近年来通过多个步骤分别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不同领域逐步进行的,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989年7月,开放互联网增值服务;1995年至1999年,逐步允许1000余家网络接入服务公司经营该项业务。

    --1990年2月,开放移动电话业务,允许曼内斯曼移动通信公司经营数字移动电话(GSM900)OGTL;1993年5月,向E-Plus公司颁发移动电话业务(GSM1800)经营许可;1997年5月,允许VIAG Interkom公司进入该领域。

    --1998年1月,开放普通电话市场;至1999年8月,已经向144家企业颁发了开展此项业务的许可。

    德国电信市场实现自由化的标志是1996年制定并颁布的新电信法。此外,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还加入了1998年1月启动的在欧盟范围内实现全方位电信市场开放的进程,其主要目的是打破垄断,使电信市场自由化,以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尽管德国电信市场自由化已实施了几年,但到目前为止,德国电信公司等以前的垄断企业仍在德电信市场上占据统治地位。

    三、    保险业

    (一)     德国保险业开放现状

    德国的保险业十分发达,既有按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的强制保险,如法定养老保险,法定医疗保险,法定失业保险及法定护理保险,还有作为自愿参加的私人保险,诸如私人医疗保险,这是对法定保险的补充与扩展,以满足社会各阶层对不同社会保障的需求。此外,还有人身保险,企业和家庭财产保险,公众和私人责任保险,以及各种类型的信用险,从各个方面为社会提供保险保障。

(二)  德国政府对外国保险企业的监管和限制

    德国的保险业历史悠久,发展成熟,对保险业的监管也十分严格。联邦政府设立了联邦保险监督局,按照保险监督法监管境内的各保险公司。

    外国保险公司如要求在德国境内设立公司,联邦保监局会提出对等原则,即要求对方国家也同意德国的保险公司在其境内设立公司。但也有少数例外,如中国保险公司于1995年获得在德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但当时中国政府还没有同意德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

    外国保险公司申请在德国设立公司,至少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最低注册资本:一般财险公司为150万马克

    2、      开业准备金:100万马克

    3、      公司董事会至少要有两位德国董事,且这两位德国人必须具备曾在其他德国保险公司担任过董事的资历。

    4、      外方董事、总经理的条件:

    (1)       要懂德语,并通过保监局的面试

    (2)       要有在德国从事保险业的经验,至少要了解德国保险的实践

    (3)       要有在其他保险公司担任过董事的资历

    5、      要提供母公司注册资本的证明,母公司所在国经营业务的许可证明以及有关介绍母公司经营规模、营业情况的材料。

    6、      提供申请营业范围。如同时要经营财险和寿险业务,则必须获得两个营业许可。

    此外,一旦申请获得批准,须立即筹备开业,若在收到营业许可一年后还未具备开业条件,保监局有权收回营业许可。

    保险公司开业后,所有业务均不得超出已批准的营业许可范围,各种保险条款均采用德国的统一条款,如有单独设计的,则须在向市场推出前,报请保险监督局认可。

    保险公司每季度须向保险监督局报送各类保险业务报表,从保险费收入、赔款付出、投资种类、直至固定资产增加及银行存款必须逐一列明,接受监督。一旦发现异常,保监局就会来函查询并限期更正。

    四、     银行业

    (一)        市场开放现状

    随着1999年1月1日单一货币—欧元的引入和欧盟统一大市场的逐步深化,欧盟各国间银行业自由贸易的障碍已被打破。某一欧盟国家的银行可以在整个欧盟区域内自由开设分支机构,招揽业务。同时,欧盟各国中央银行将不再拥有货币政策的决定权,逐步把它移交给权力统一、独立性很强的欧洲中央银行。

    (二)        德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在德国的银行法中订立了专门条款,明确对外资银行的管理规定。根据欧盟金融一体化的有关协议,德国已将欧盟国家在德分行的监管权转交给母国的有关监管机构,不再将其作为独立法人机构予以监管。

    德国银行法还为欧盟以外的第三国银行留有一个改善待遇的空间。第三国的分行可以享受提供给欧盟国家的部分或全部待遇,只要相互间存在对等协议,并且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    母国的监管符合国际标准;

    2、    德资银行分行在该国享有同等的放宽条件;

    3、    母国的监管局与德银行监督局合作良好。

五、      运输和货运代理业

    按照欧盟统一大市场原则,德国在货运代理领域执行欧盟的共同法规。根据有关规定,非欧盟国家的运输和货运代理企业原则上享有与欧盟国家企业同等的经营自由。也就是说,欧盟在该领域制定的所有法规均同时适用于德国企业和外国在德设立的企业。

    六、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主要包括法律咨询、审计、会计、税务咨询、建筑设计、公证、翻译和专利律师等。中介服务可分为不受限制的自由职业和受限制的自由职业两类。其中,建筑设计、翻译等属于不受限制类;法律咨询、审计、会计、税务咨询等由政府制订专门法律进行限制,本国人从事这些职业亦需通过严格的考试,外国人或企业要提供这些服务更是困难重重,这些职业被称为“法律限制的自由职业”(gesetzlich gebundene freie Berufe)。

    德国从事受法律限制自由职业的主体为中小企业,为保护其利益,该领域一直没有对外开放。随着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德国政府对欧盟成员国已逐步放开,但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某些职业对第三国的企业或个人虽已放开(如法律咨询),但囿于语言、文化、教育体制以及客户心理信任度等方面的限制,外资企业进入这一领域仍然面临多种困难。目前,德政府正在考虑适当放宽对外国企业或个人的限制规定,但预计会遇到来自专业协会及有关企业的阻力。

    德国政府制订了“联邦律师规定”(Bundesrechts-anwaltsordnung),对从事律师职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中,第206条对外国公司或个人拟成立法律咨询公司作了以下限定:欧盟成员国的公司或个人需向事务所拟在地的律师协会(Rechtsanwaltskammer)递交申请,同时出具该国政府开据的从事相应职业的证明,由律师协会转呈州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业务范围不得超出该国法律和国际法。来自第三国的申请者可从事的业务范围更窄,仅为本国的法律。获得开业许可后,必须在获准加入当地的律师协会三个月内设立公司或事务所,否则不能再加入该协会。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中必须标明来自哪个国家,并不得经营限定范围之外的业务,否则将被处以罚金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咨询也则法律限制的职业之一,申请从事该职业的人,必须在高等学校受过相应的专业教育,并在有关公司就职至少3-4年。只有这样,才具备向州最高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税务咨询考试的资格。考试范围极广,包括各种税法、企业经济学、国民经济学等十余种学科,且必须用德语进行。另外,每人至少需要购买50万马克以上的专业责任义务险(Berufhaftpflicht-versicherung)。严格的考试、语言障碍以及高昂的保险费用,实际上使外国投资者难以进入这一领域。

    七、餐饮业

    在德国,旅游业一直被列入保护性行业之中,直到1986年才对欧共体成员国开放。1990年以前,德国政府实施“外国人从事旅游业规定”,对拟在德国从事旅游业的外国公司或个人进行限制。根据该规定,成立旅游公司首先要向当地的工商局(Gewerbeamt)提出申请,陈述成立旅游公司的理由。工商局依据当地旅游业发展情况、是否损害已有旅游公司利益等标准审查是否有设立新旅游公司的必要(Bedürfnisprüfung)通过审查的公司获得所谓的旅游业就业卡(Reisegwerbekarte)。就业卡的期限与申请者的居留许可期限相同,最多为1年,对不需要居留许可的国家(欧盟成员国),期限也是一年。如果申请者已经在德国居住5年以上,就业卡的期限最多为3年。就业卡到期前应及时申办延期手续,并重新接受审查。

    申请到就业卡的外国公司或个人只能在证书限定的地区和经营范围内提供旅游服务。1990年11月,德政府取消了上述限制,对外国企业开放旅游市场,并给予其国民待遇。目前,外国企业或个人可在德国从事旅游业,没有限制。

    德国对外国人从事餐饮业也有一定限制。根据餐饮业法(Gaststattengesetz,Abk.:GastG)第2条,成立餐馆,需接受卫生标准检查;成立8个以上床位的旅馆,需申请许可,只有获得许可证书,才能按照正常的手续注册成立企业。另外,为限制外国公司或个人在德开设餐馆,除了严格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的审批程序外,从97年起还规定,雇用的外籍厨师需掌握一定的外语知识(德语或英语),厨师赴德前需在德方指定的培训中心学习一定时间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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