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盗门“圈”电表法院判“拆除”

2006-9-13      

两家共用一堵墙墙 上装有双方电表 一家在单元门前安门 另一家无法查表———
基本案情杨女士与蒋女士是邻居,两家共用一堵墙,在这堵共用墙上装有两家的电表。1999年,蒋女士在住房单元门前私自安装了防盗门,这样杨女士的电表也被划入了蒋女士圈定的封闭空间里,使得她无法查看电表和充值。
在与蒋女士多次协商未果后,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蒋女士拆除安装在楼道内的防盗门。
蒋女士则辩称,她的房屋是1999年按规定进行的装修,装修时就已经安装了防盗门,并通过了她的单位———医院的验收。杨女士在今年初购买该房屋时,已看到了防盗门的存在,但是并没有与房屋管理部门和前房东商量防盗门的事宜,这就说明她已默认了防盗门存在的事实。因此,蒋女士不同意拆除防盗门,但同意杨女士将电表移至防盗门外。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判决蒋女士将其安装在单元门前的防盗门拆除。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吴淑嫦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蒋女士在单元门前私自安装防盗门,使杨女士无法查看电表和充值,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所以杨女士要求蒋女士拆除单元门前的防盗门,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蒋女士称其1999年按规定进行装修,安装了防盗门,并通过了单位验收,她的行为是历史行为,因其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搜索更多:
近期相关评论添加评论
    相关文章

    本周关注

    企业服务

    更多...

    热门排行

    更多排行

    栏目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