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3日, 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买断江津广告肖像权的合同。合同约定了三年的广告费及违约责任。肖像使用费标准修改为第一年40万元、第二年60万元、第三年80万元。合同签订后,盼盼方面在多家媒体发布了广告,但是只支付了43万元的广告费。于是江津起诉到法院,要求盼盼履行合同的约定,并支付60万元违约金。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盼盼公司使用江津肖像发布广告截至2004年5月,实际使用江津肖像未达到三年,因此江津要求盼盼公司支付全部三年的肖像使用费有失公平。法院根据盼盼公司实际使用江津肖像的时间酌情确定了盼盼公司应付的肖像使用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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